一些地方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隊伍里,除了身著法袍、檢察官制服、莊嚴肅穆的法官、檢察官之外,還有一群特殊的人,他們每天忙碌穿梭,從事著最基礎又繁瑣的工作——他們就是勞務派遣制書記員。

勞務派遣用工制度自2008年《勞動合同法》實施以來給予了“合法身份”。致使來源于國外的勞務派遣用工方式春風般地涌現(xiàn)出在我國各大企事業(yè)單位。呈現(xiàn)出勞務派遣企業(yè)“招人不用人”,用人單位“不招人用人”,通俗講就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不發(fā)生直接合同關系,改由勞務派遣機構分別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定向用工合同,然后由用人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“派工費”及日常管理勞動關系的“維護費”。
正是因為這一用工方式的“正身”,一些地方司法機關為規(guī)避用工責任,減少用人成本,都紛紛競相效應。
勞務派遣制書記員與司機機關里正式書記員“同工不同酬,同崗不同權”現(xiàn)象突顯。雖然他們同在一條流水線上,拿的工資有高有低,福利待遇各不相同,節(jié)假日加班休假和加班工資也不能依法足額支付;遇到發(fā)生工傷事故,用人單位與派遣公司兩頭“踢皮球”,維權難上加難……
其次,勞務派遣制書記員與正式書記員不同的是,前者屬于“臨時工”,想要在單位得到提拔或者重用,簡直就是難上加難。盡管他們的表現(xiàn)很優(yōu)異,但是身份上的不同,想要得到“轉正”的機會幾乎渺茫,這也使得這些派遣制書記員的工作積極性難以調動起來,導致他們對在司法機關工作找不到家的歸屬。
盡管《勞動合同法》對勞務派遣制度有詳細的規(guī)定,“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”,同時,“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、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”;可在在具體執(zhí)行過程中,卻出現(xiàn)了“意外情況”,大部分勞務派遣工被“長期”安排在重要、不可替代的崗位工作,符合“三性”要求的比例較小。
筆者認為此類作法既不符合政府購買服務與勞務派遣的法律政策規(guī)定,又損害了勞動者合法權益,形成新的勞動關系隱患和廉政風險。對此建議:
一、嚴禁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“買人、買崗位”,更不得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通過勞務派遣公司“買人、買崗位”。
二、司法機關用工必須要堅持“誰用工、誰管理、誰負責”的原則,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,履行用工單位義務。
三、司法機關上級管理部門要強化監(jiān)督,對超編錄(聘)用,擠占挪用財政資金和其他資金為超編人員安排經(jīng)費等行為加強管理。同時,勞動保障監(jiān)察機構要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和《勞動保障監(jiān)察條例》,加強對機關事業(yè)單位勞動用工行為的監(jiān)督檢查,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。(文/湖南君杰律師事務所許小軍) |